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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商标法律制度


1.商标及其本质属性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该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组成,且应具有显著性。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的本质属性包括:显著性和区别性

1.1 显著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2 区别性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商标应当起到区别来源的功能。

2.商标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

2.1 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2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根据该原则,商标即使已经使用,但若不及时申请注册,可能面临被他人申请在先而获得注册,自身却无法得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2.3 注册制度

    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而取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东莞)。中国商标注册的唯一行政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其他地方工商局无资格接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通过注册获得保护,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就一定不能得到相应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为未注册但已构成驰名的商标提供了保护救济程序。

2.4 审查制度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且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实质审查主要包括:1)绝对理由审查,即合法性审查;(2)相对理由审查,即在先权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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